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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广西供应链金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86号​)
来源:本站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23-05-10  |  点击量:1563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快广西供应链金融发展若干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快广西供应链金融发展若干措施

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加快广西供应链金融发展,精准服务广西供应链产业链完整稳定,提升整体运行效率,促进经济良性循环和布局优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司法部 商务部 国资委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外汇局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 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银发〔2020〕2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围绕广西“7+4”产业链打造特色供应链融资模式

(一)建立供应链企业“白名单”制度。汽车、机械、电子信息、高端金属新材料、绿色高端石化、高端绿色家居、生物医药等7条重点支柱产业链,和新能源汽车、5G通信设备及应用、高端装备制造、前沿新材料等4条战略性新兴产业链,以及外贸、医疗卫生、糖业、林业、文化旅游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梳理供应链产业链中占主导地位的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清单,建立供应链企业“白名单”制度,实行“白名单”动态管理,并向全区各金融机构推送,支持金融机构与实体企业建立更加稳定紧密的关系。

(二)“一链一策”打造特色供应链融资模式。全区各金融机构要依据供应链产业链和行业企业特性提供融资顾问服务,制定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方案,做到“一链一策”,并设立绿色审批通道,对企业开展业务过程中产生的保理手续费等给予一定优惠,力争2021年供应链融资达到1000亿元,并实现可持续增长。全区各金融机构对“白名单”内中小微企业当年新发放的供应链贷款,符合条件的可纳入“桂惠贷”贴息范围。

二、探索建立广西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

(三)加快广西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建设。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牵头搭建广西征信融资服务平台,打通现有相关银企对接平台,通过统一联通、统一规范、统一标准、统一运用,实现企业融资的一站式服务,并依托广西征信融资服务平台构建广西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积极探索和推动工业产业信息共享,为广西工业振兴提供征信和融资服务支持。

(四)加强广西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征信机构要积极开发“机构联合信用报告”、“行业专业信用报告”等专业服务产品。相关部门要加强现有平台与广西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的对接,积极统一相应标准和规范,为银企对接提供有效的数据和信息支持。全区各金融机构要聚焦广西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上的企业融资需求,加强与企业征信机构合作,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供应链金融产品和应用场景。

三、全面推广应收账款融资模式

(五)大力推广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全区各金融机构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加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并持续推广应收账款、政府采购订单等线上供应链融资。要探索搭建对接平台实现采购支付信息共享和“政采贷”回款账户锁定功能,防范信贷风险,支持开展线上“政采贷”融资。相关部门要将核心企业接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支持上游供应商融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评价。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1200万元奖励资金,按照“先到先得,用完即止”的原则,对接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核心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发挥核心企业带头作用。相关部门要推动大中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中的核心企业加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并督促核心企业及时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确权。各核心企业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支持上游供应商使用应收账款融资,对上游供应商在平台提出的确权申请,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要求,于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四、推动物流与供应链金融深度融合

(七)加大物流金融领域创新力度。推动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机构、物流企业、电商企业、信用评级机构等共同发起设立西部陆海新通道物流金融联盟。创新开展账单、仓单、运单“三单”标准化融资业务,深入推动海铁联运“一单制”金融创新,优先推荐相关领域金融创新取得突出成效的金融机构和物流企业参与当年度广西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优秀创新案例评选。

(八)充分发挥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功能。推动相关物流企业等第三方数据接入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不断丰富西部陆海新通道物流融资、跨境信用保险、跨境信用贷款等应用场景。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奖励资金,按照“先到先得,用完即止”的原则,对广西区内业务量达到一定规模且直接接入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的信息平台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鼓励设立专业供应链融资服务机构。鼓励在广西区内设立智慧物流服务平台、供应链金融科技服务平台等第三方专业机构,为供应链融资提供配套服务。对在广西区内设立并与3家以上金融机构实现信息互联互通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自治区财政按照第三方专业机构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融资额的0.2%给予奖励,单家机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为50万元。

五、大力发展供应链票据业务

(十)支持核心企业签发供应链票据。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推动核心企业对接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支持核心企业签发供应链票据,提高票据交易流通的规范性,增强票据的支付功能和融资功能。对年度供应链票据签发量从高到低排名靠前的10家企业,自治区财政按照签发增长量的0.2%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为50万元。综合运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广西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等政策,吸引金融机构区域票据业务中心和票据专营机构落户广西。

(十一)鼓励信息平台接入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奖励资金,按照“先到先得,用完即止”的原则,对在广西区内业务量达到一定规模且通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间接接入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的信息平台,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广西区内业务量达到一定规模且直接接入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的信息平台,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间接接入后改为直接接入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的信息平台,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二)规范国有企业融资举债行为。全区各国有企业不得通过供应链金融业务利用政府信用、公益性资产等方式融资举债;如有违法违规融资举债、新增隐性债务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问责并督促及时整改。

六、提升金融机构供应链金融服务能力

(十三)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能力提升行动。鼓励全区金融机构设立供应链金融事业部,成立专业团队,制定业务管理办法和激励考核方案,建立供应链企业台账,实行名单制管理。全区各金融机构要借鉴推广“甜蜜通达”智慧糖产业服务体系模式、汽车产业链承兑汇票业务支持模式,挖掘自身优势,研发培育特色供应链融资产品模式,并在1—2年内分别打造一个供应链金融服务品牌。

(十四)规范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鼓励开展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仓单、订单、票据、信用证等供应链融资业务,简化贷款审批流程,鼓励全区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优惠利率、信用贷款支持,加大对上下游民营、中小微企业贴现力度。企业征信机构要结合银行需求,开发供应链金融应用场景,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全区各金融机构在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过程中,不得引导、支持国有企业违法违规利用政府信用、公益性资产等方式融资举债。

(十五)激励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融资。对年度供应链融资规模从高到低排名靠前的10家金融机构进行通报表扬,自治区财政给予第1名工作经费补助40万元,给予第2—5名工作经费补助各30万元,给予第6—10名工作经费补助各20万元。

七、加强金融科技赋能

(十六)发挥金融科技支撑作用。全区各金融机构应在依法合规、信息交互充分、风险管控有效的基础上,利用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云技术、人工智能等手段,强化资源整合,积极创新推出在线保理、经销商快贷平台等线上产品和服务方式,满足供应链企业多元化融资需求。要有效防范金融科技应用风险,加强本机构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信息系统等的安全保障、运行监控与应急处置能力,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十七)强化与融资服务平台的联动合作。鼓励各金融机构积极与各类融资服务平台联动合作,动态把握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提高供应链金融服务的整体性和协同性。鼓励依托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加大对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的出口贸易融资支持。研究将通过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办理的进出口本外币融资业务纳入“桂惠贷”贴息范围,切实降低供应链企业融资成本。鼓励盘活装备资产和发展装备融资租赁业务。

八、创新开展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

(十八)推广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积极运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开展动产登记,避免权利冲突,防范交易风险。支持市场主体通过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和应收账款、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等登记,市场主体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十九)围绕动产和权利开展供应链融资。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通过接口方式批量办理查询和登记,提高登记公示办理效率。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全面掌握“白名单”内企业动产和权利信息,创新开展供应链融资,助力上下游缺少不动产等抵押物的中小微企业获得资金支持。

九、打通供应链金融与直接融资渠道

(二十)鼓励供应链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对在新三板挂牌的广西区内供应链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广西区内供应链企业,自治区财政分阶段给予累计600万元的奖励。

(二十一)鼓励供应链企业应用债权工具融资。对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广西区内供应链企业,按照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每类产品补助金额最高为100万元;对于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广西区内供应链企业,每户企业每类产品补助金额最高为200万元。

十、打造供应链金融示范区

(二十二)鼓励创建供应链金融示范区。鼓励南宁、柳州、桂林、玉林、钦州等基础条件较好的设区市开展首批供应链金融示范区创建,因地制宜制定供应链金融配套政策,吸引核心企业、金融机构及其配套服务机构集聚,引入区块链和金融科技等信息化技术,丰富供应链金融参与主体。

(二十三)支持供应链金融示范区内企业加快发展。支持在供应链金融示范区成立广西大宗商品贸易服务企业,重点为广西大宗商品进口型生产企业提供贸易、金融“一揽子”综合性解决方案。支持供应链金融示范区内供应链核心企业、大宗商品贸易平台企业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政府注资、上市等多种渠道增强资本实力,提升信用水平。

(二十四)加大供应链金融示范区创建激励。对成功创建供应链金融示范区的设区市,将其作为金融领域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区优先予以激励,并在金融改革创新、再贷款和再贴现资金运用、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金融机构网点设立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十一、强化组织领导和政策保障

(二十五)成立广西供应链金融发展指挥部。指挥部负责统筹推进广西供应链金融发展各项工作,指挥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大数据发展局和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证监局,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二十六)落实部门工作职责。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广西银保监局加强监督管理,广西证监局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供应链企业上市融资。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大数据发展局加快信息整合,会同相关部门促进涉企信息全域共享和一站式查询。自治区财政厅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资金保障。其他部门做好“白名单”企业遴选及推送等相关工作,其中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每个设区市推动不少于2家核心企业加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和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

(二十七)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安排不低于1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优先支持金融机构办理供应链企业贷款和贴现,引导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广西分行分别安排15亿元、7亿元转贷资金,向核心企业及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

(二十八)优化供应链金融发展环境。定期披露核心企业恶意延期支付中小企业账款等失信“黑名单”,并将其纳入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加大违约失信成本,保证供应链金融体系的顺畅运行。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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