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大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供应链金融 
	业务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践行“建筑+金融”的经营理念,推动产融结合发展,打造建工特色的小额贷款公司,为建工集团内部兄弟单位拉长与供应商之间的财务确权期限,优化财务报表,更好地防范外部风险,南宁市大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简称:大都小贷)推出供应链金融业务(简称“供应链金融”),并根据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贷款业务流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 产品定义 
	“供应链金融”是以建工集团各子公司作为核心企业,充分利用南宁市大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融牌照优势提供增信,由大都小贷或商业银行为核心企业上游供应商提供的供应链金融服务。 
	第二条 借款主体  
	“供应链金融”的借款主体是建工集团各子公司上游供应商相关企业。 
	第三条 借款用途 
	“供应链金融”主要作为供应商为履行与建工集团各子公司签订的订单合同而提供的生产启动资金。 
	第四条 贷款额度和期限 
	(一)单个借款人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多个借款人为关联方的,其时点总贷款额度不超过核心企业对供应商应付账款的85%。 
	(二)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五条 贷款利率 
	由大都小贷放款的,贷款综合费率原则上为12%/年(含)以上; 
	由银行放款,由小贷公司提供后续贷款时,贷款期限在6个月内(含6个月)的,年化费率为16%(融资服务费另计);贷款期限在6个月以上至12个月的,年化费率为20%(融资服务费另计)。 
	第六条 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 
	第七条 贷款发放方式 
	大都小贷向供应商放款或由商业银行向供应商发放贷款。 
	第八条 准入条件 
	(一)借款人征信良好; 
	(二)借款人为广西区内企业; 
	(三)借款人成立满2年,且有真实经营背景。 
	第九条 风控措施 
	(一)供应商与核心企业签订订单合同且已发生首次供货; 
	(二)供应商提供在核心企业足额的应收账款质押; 
	(三)核心企业、商业银行、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同意核心企业到期应付账款直接转至商业银行偿还贷款本息; 
	(四)大都小贷与商业银行签订相关协议。 
	第二章 贷款受理 
	第十条 借款人应当向公司业务部门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法人及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公司简介、近2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银行版最新企业征信报告; 
	(二)借款申请书、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三)借款人与核心企业签订的订单合同及首次发货单据; 
	(四)借款人在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证明资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核心企业提供以下材料: 
	(一)供应商应收账款共同监管协议; 
	(二)供应商应收账款明细; 
	(三)供应商供货记录。 
	经业务部门对以上材料及综合情况进行评估分析,确认满足条件的,可受理其贷款申请。 
	第十一条 若借款人的征信报告中显示近两年内有5次逾期或连续3次逾期现象,业务部门不予受理贷款申请,的确需要受理的,必须取得有权审批人批准。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http://shixin.court.gov.cn/)上无被执行及失信记录。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当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第十四条 借款人向业务部门提出贷款申请,借款人需填写《贷款申请书》。 
	第十五条 借款人提交完整的资料之后,贷款项目主办人、协办人应对贷款项目资料真实性、合法性、贷款授信额度进行初审,对贷款项目进行尽职贷前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及时上报。 
	第三章 贷款审查审批及发放 
	第十六条 交易架构图: 
	
 
	第十七条“供应链金融”业务流程: 
	
 
	第十八条 提供供应链金融业务,要依照公司信贷业务流程严格审查,对供应商还款能力和第二还款来源要严格审核。 
	第十九条 贷款项目审批通过后,借款人原则上应当与我公司当面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等相关文件,抵押、保证、债权收购等按我公司要求落实好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贷款项目审批通过后,借款人应当与商业银行、核心企业当面签订三方协议,同意核心企业到期应付账款直接转至商业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大都小贷留存协议壹份。 
	第四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业务部门应按照本公司贷后管理的有关要求,定期对甲方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项目施工情况、贷款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抵押物情况进行贷后检查,并及时跟踪关注以下事项: 
	(一)贷款是否专款专用; 
	(二)订单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经营情况、负债情况是否正常; 
	(四)定期向核心企业核实借款人供货数据及应收账款数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如发现借款存在经营收入、负债总额、法律诉讼、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情况,业务部门主办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业务部门负责人,并同时报告风险合约部和公司管理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防止造成信贷资产损失。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本公司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由南宁市大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