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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企业承建项目借款业务工作规程
来源:本站  |   作者:系统管理员  |  日期:2023-04-21  |  点击量:1390

南宁市大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建安企业承建项目借款业务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落实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高质量发展要求,整合集团公司资源,创新经营模式,促进产融结合,增加清收清欠抓手,降低建设工程项目借款风险,根据集团公司《建安企业承建项目借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项目借款管理办法”)及南宁市大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贷款业务流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 建安企业承建项目借款业务定义

本规程所称“建安企业承建项目借款”系公司根据集团公司印发的项目借款管理办法的要求,为建设工程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的信贷业务。

第二条 项目类型

根据当前集团公司项目承接管理模式,项目可以分为合作项目和自营项目,项目具体类型以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和建安企业书面确认为依据。

第三条 适用本规程的项目

本规程下的项目应满足项目借款管理办法关于项目准入及条件的要求,处于正常施工状态,未开工或已停工的项目不属于本规程所称的项目。

建安企业自营项目且项目大部分收益归属建安企业的,可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本规程项下各类贷款均应在信用分析、授信调查和审查、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等环节严格把关。

第二章 贷款业务基本要求

第五条 借款主体

借款主体可以为项目建设方、股东、实际控制人、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及项目受益人等由建安企业确认的项目管理团队成员,项目管理团队成员中未作为借款主体的,应尽力追加其为连带保证人。

第六条 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限于支付项目工程的材料款、机械费、劳务费、税金以及偿还项目管理团队成员拖欠建安企业借款等项目工程正常开支。

第七条 借款期限和额度

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含),公司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确定借款合理期限。

借款额度根据工程项目实际需求和担保措施确定,一般不超过合同价的25%,且不超过累计已完成工程量的85%与累计已收工程款两者差额的80%

属于建安企业认可的自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在建安企业承诺支持项目的信贷额度内提供资金支持。

第八条 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原则上为12%-24%/年,具体以相关贷款合同约定为准。

第九条 放款和还款

借款人须委托公司将贷款资金转入建安企业的银行账户,公司不得将贷款资金直接转付至非集团内部企业账户。

还款方式主要为按月或按季付息,到期还本。具体以相关贷款合同约定为准。

第三章 贷款风控措施

第十条 借款人的征信报告中若显示近两年内有10次逾期或连续5次逾期现象且单次逾期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业务部门原则上不予受理贷款申请,确需受理的,必须取得有权审批人批准。

担保人征信情形可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当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http://shixin.court.gov.cn/)上无被执行及失信记录。

担保人征信可不受失信、被执行等情形的限制。

第十二条 担保措施基本要求

公司在办理项目借款时应以可降低项目整体资金风险为原则,通过项目借款的方式有效降低建安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提供资金的相关风险。

贷款原则上要求提供足值、有效的担保措施。否则,须经有权审批人批准,方可提供贷款。

第十三条 担保措施的认定

根据担保措施的不同,公司在承办贷款业务过程中可以按如下标准进行评判:

(一)硬担保措施

1、土地、房产抵押,上市公司股份、城商行、农信社股权质押等。

2、国有担保公司、上市公司、央企、大型国企等提供连带保证。

3、应付款方为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含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且经确权的应收账款质押或应付款方为央企、地方国企、大型上市公司等非集团公司企业且经确权的应收账款质押。

上述担保措施下的市场价值大于借款本金的,可认定为足值担保。

(二)软担保措施

1、自然人保证

自然人保证必须为连带责任保证。参与“集团公司职工持股计划”的领导或职工提供连带保证的,其担保额度不超过实际出资股权对价款金额3倍;集团公司其他员工的担保额度不超过年均收入2倍。

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的担保额度不超过其年均收入的2倍,其他自然人的担保额度控制在年均收入1倍以内。

若担保措施仅为自然人保证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200万元。

2、应收账款质押

应付款方为集团公司内部企业虽未确权但与公司签署监管协议的,则按合同已发生未结算金额的5%-10%计算担保额度,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其他担保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普通公司的连带保证、股权质押、设备抵押、林权抵押、房屋买卖备案登记、在建工程抵押等非典型担保措施依据具体情形而定。

公司在承办项目借款时应采取软硬结合、多种担保措施相互组合综合设定,以满足降低项目整体风险和顺利开展项目借款的双重要求。

第十四条 担保额度

上述担保措施可累加、组合,公司结合可变现性及市场价值等因素评估担保足值程度。贷款业务的具体担保额度、足值程度以及担保措施的认定应由公司根据项目类型、回款状况、建安企业态度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建安企业提供资金的自营项目,一般硬担保措施的比例不低于20%

(二)属建安企业提供资金的合作项目,一般硬担保比例不低于40%,软担保比例不低于60%

(三)属自有资金的自营项目的,一般硬担保比例不低于60%,软担保比例不低于50%

(四)属自有资金的合作项目的,硬担保比例不低于100%

针对建安企业提供资金的业务,在设定担保前应征求资金方的意见,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综合设定。

第四章 贷款承办流程

第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项目借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及时完成尽调、审查、审批、报批及报备等相关程序。

具体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如下图:

第十六条 借款人应当向公司业务部门提交贷款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应贷款资料(详见附件)。

经业务部门对其信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综合信用良好、实力可靠,可受理贷款申请。

第十七条 借款人提交完整的资料后,贷款项目主办人、协办人应对贷款项目资料真实性、合法性、贷款授信额度进行初审,对借款人及项目进行尽职贷前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领导班子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批。

第十八条 公司审批通过后,应及时按照项目借款管理办法的要求,由公司风险管理部将贷款资料及尽调报告、决议文件等相关资料汇总,报公司综合业务部,再由综合业务部上报金控公司审批或备案。

金控公司召开风控会或领导班子会对贷款项目进行审议的,由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答疑解惑,业务承办部门予以协助。

贷款项目需报请集团公司审批的,按照金控公司要求办理,公司风险管理部和业务承办部门应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 发放贷款前,业务部门应依照公司信贷业务流程严格审查,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贷款支持的工程项目具备完善的立项、规划、许可手续,提供的服务劳务、租赁设备等合法、有效、真实,相关方没有争议和纠纷。

(二)建安企业及业主方等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商业信誉,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三)借款人、保证人及抵(质)押人的行为属于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十条 在完成资料收集、贷前调查、审查审批后,借款人应当在公司业务承办人员协助下面签贷款、保证合同、借据等文件,按公司要求落实担保措施、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按照公司、金控公司等相关流程完成放款。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业务部门应按照本公司贷后管理的有关要求,定期对客户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项目建设情况以及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贷后检查,及时跟踪以下事项:

(一)项目部及相关受益人的重大经营决策和经济活动,有无违反当地相关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工程项目实际建设施工情况及工程结算款项的支付情况。

业务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就借款人、项目进度等情况与建安企业对接,互通信息,保证借款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贷管理部门应及时就贷后事项进行监督管理,重点关注贷款用途、贷款档案、贷后管理频率、记录、持续关注借款人信用以及贷款到期日、保证期间等重要事项。

信贷管理部门应及时就贷款业务发现的问题向业务承办部门发出提醒、警示并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如发现项目存在经营收入、负债总额、法律诉讼、施工安全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情况,业务部门主办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业务部门负责人,并同时报告风险管理部门和公司管理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防止信贷资产产生不良损失。

第二十四条 贷款发生逾期后,公司根据资金来源及时就逾期贷款制定清收策略、决策,并按该贷款原审批程序予以报请金控公司或集团公司。

属建安企业提供的逾期项目需要提起诉讼(仲裁)的,公司应当在建安企业的指导下进行诉讼;属公司自有资金的按公司相关制度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贷款业务参与人员应遵守公司、金控公司及集团公司等相关廉洁自律的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借款人、保证人等收受报酬、回扣、礼品等。违反廉洁从业要求的,一经发现公司可进行批评、警告、降级直至开除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业务承办人员需进行域外项目尽调时,应按公司相关要求进行出差报备处理。所需差旅费用按照项目借款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分担。差旅费标准不得超过集团公司和金控公司的相关标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及附件(详见《建安企业承建项目借款操作规程附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依照《建安企业承建项目借款管理办法(试行)》及公司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南宁市大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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