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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工作规程
来源:本站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23-05-11  |  点击量:735

南宁市大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标准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工作规程(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为践行“建筑+金融”的经营理念,推动产融结合发展,打造具有建工特色的小额贷款公司,丰富公司产品结构,同时为适应集团混改后新形势的需求和更好地开拓外部市场业务,南宁市大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推出标准住房抵押贷款产品(以下简称“住房抵押贷”),并根据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贷款业务流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 产品定义

住房抵押贷主要是指借款人由于短期资金周转需要或个人、家庭合法消费,而向公司申请住房抵押的贷款。

第二条 借款主体与抵押主体

(一)借款主体

借款人为年龄在65周岁以下的自然人。

(二)抵押主体

抵押人为自然人时,可与借款人不是同一人,但需符合以下条件:1.抵押人拥有2套(含)以上的住宅;2.抵押人只拥有1套住宅的,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单独拥有1套(含)以上的住宅。

若抵押人个人和家庭只有1套住宅的,但借款人征信情况良好,工作和收入稳定,还款来源有保障,抵押物足值等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公司可酌情办理,须报送金控公司审批。

第三条 借款用途

住房抵押贷主要用于借款人的消费或短期资金周转,严禁贷款资金投入股票、期货等业务,如有发现,可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

    第四条 借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若实际借款期限不足3个月的,按3个月计收利息。

第五条 借款额度

贷款额度根据抵押物的评估价值来确定,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单笔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借款利率和还款方式

借款利率12%/年(含)以上。还款方式为每月付息,按季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或每月等额本息。

第七条 贷款发放方式

公司将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八条 风险控制措施

借款人或抵押人需配合公司办理以下措施,方可办理贷款业务:

(一)评估:选择我公司入围的评估公司对抵押物进行评估;

(二)抵押房产;

(三)公证:借款人或抵押人需配合公司对本次贷款业务前往公证机关办理相应的备案登记和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第九条 抵押物的相关规定

公司只接受无抵押的一次抵押住宅房产。不接受商铺、写字楼等其他类型的房产抵押物。抵押物的房龄原则上要求30年以内。

抵押物范围原则上为南宁市区的个人住宅类或公司法人名下的住宅;若抵押物为柳州市区或桂林市区的住宅房产的,在借款人信用情况良好,抵押物足值等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公司可酌情办理,须报送金控公司审批;广西其他地市的住房不予办理。

第二章 贷款受理

第十条 自然人借款人应当向我公司提供身份证、不动产权证明等材料(具体资料详见附件清单),公司类借款人还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等资料,经业务部门对其信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综合信用良好、实力可靠,可受理其贷款申请。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当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http://shixin.court.gov.cn/)上无正在被执行及失信记录。

第十二条 若借款人的征信报告中显示近两年内累计超过12次逾期记录或连续6次逾期记录,贷款存在当前逾期情况的,业务部门原则上不予受理贷款申请,的确需要受理的,必须取得有权审批人批准。

第十三条 借款人提交完整的资料之后,贷款项目主办人、协办人应对贷款项目资料真实性、合法性、贷款授信额度进行初审,对贷款项目进行尽职贷前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及时上报部门负责人和公司管理层。

第三章 贷款审查审批及发放

第十四条 住房抵押贷业务流程为:

第十五条 贷款审批可以按照公司《南宁市大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业务流程》、《南宁市大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审批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贷款项目审批通过后,借款人、抵押人应当与我公司当面签订贷款合同、抵押合同等相关文件,并配合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产抵押手续和公证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和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取得房产抵押他项权证和公证文书后方能发放贷款。

第四章 贷后管理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后,业务部门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如发现借款主体在经营收入、负债总额、法律诉讼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和公司管理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贷资产损失。

第十九条 对于到期的贷款,经借款人申请,公司审批同意,贷款可以展期,但是展期期限视情况而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公司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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